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闽财购〔2021〕4号)
省直各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各设区市(不含厦门)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釆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策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釆购等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管预算单位在组织编制或审核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严格落实《办法》预留采购份额要求。采购人公开釆购意向时,应体现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的计划安排。釆购人认为政府采购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对理由充分性进行重点审查并记录存档。
二、加强政策宣传及业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网站、文件、培训、宣讲等渠道或方式,及时传达《办法》要求,整理发布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办法》的解读说明,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业务指导。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结合产业发展、市场供给等情况,明确中小企业具备较强竞争力的行业或品目,为釆购人确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及其比例提供参考。
三、规范编制政府采购文本。政府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釆购的,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应按照《办法》要求编制釆购文件、合同,明确体现规定的有关内容。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内的标准文本不能完整、准确表达采购需求或政策要求的,釆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自行补充完善。不能通过自行修改、特别说明等 方式进行明确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四、加强执行结果公开及分析。主管预算单位应按要求编制政府釆购统计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釆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釆购网福建分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五、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鼓励采购人在预付款比例、保证金比例、资金支付期限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优惠支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免收或减半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釆购合同进行融资的,釆购人应当在政府釆购合同签订、信息发布、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提供必要配合,不得将釆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根据项目需要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
六、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釆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目标的监督检查。采购人未按照《办法》要求预留釆购份额、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釆购人、釆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釆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釆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购〔2012〕3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28日